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

城市身體6-認識城市計劃

城市身體6-認識城市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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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圖】巴黎聖馬丁運河旁重新開張的「北方旅館」,難忘的影片拍攝地點,還有片中同樣令人難忘的嗆聲:「氣氛!氣氛!」


 


喜歡住在城市但不喜歡台北市。


 


    在台北市出生,也在台北住得最久,但不是最熟的城市,而且至今仍引不起我去好好認識它(或「她」?!)的念頭。對台北市的認識,主要是透過與別的城市的比較,透過返鄉後強烈的水土不服經驗而來;那時候,這種經驗倒不是那種早可預期的心理上的不適應,而完全是肉體的直接反應,是關於聲音、氣味、濕度、溫度、光線、軟硬度、密度、速度的不良反應。接著,是在政治上,有了台北市長選舉,強化了我的「台北市民」意識,但是不到多時,在上個世紀末那回的市長選舉以來,就漸漸模糊掉了,現在更有異鄉人的感覺,物理上的不適應又轉成了心理上的不適應,不該說是「轉成了」,而是相互拖累的,心理上連同物理上、美感上、生活上、眾人管理之事上,有很多的不滿及不安全感,幾乎到了有被危及人權的地步了。


 


如果城市也如人格一樣,有「市格」的話,有人說芝加哥是個穿著骯髒內衣的淑女,我看到的台北市呢?在一九八○年代是正值青春期的尷尬模樣,現在好像已養成了成年人虛偽又愛面子的壞習慣:作個樣子的排水溝,殘障者的過道或新鋪的人行道,都只是作個「樣子」而已,虛有其表,看了令人生氣(而不只是媒體曾有一陣子常愛用作報導結語的「無奈」)!這個文明的進化程度,也必然影響到實用面,台北是個一出門就活得格外費力的城市,也難怪很多人若是對台北市有些情感,都只是移情作用──台北市只能唯心待之,是個「不存在的城市」!


 


    當然,有人很容易把台北市的亂象當作它的活力明證來反駁我。是啊,蒼蠅、蟑螂也都很有活力。真正的問題是經營城市的人須要真正在意它的未來吧!這樣一說,我忽然有了許多期許


 


多年前,曾經和一群朋友們設想尋找城市的計劃,我的構想如下:


 


A. 以文字創作為主,輔以各類型圖像資料之連想式組合,而不一定是說明性的配圖。


 


B. 想像中的計劃(可以相互交錯組合):


1)  文獻集錄:蒐集(及翻譯)文學作品中關於城市居住的選文,並就所得的文獻進行互文性對話、延伸,尋找某種新秩序的組合拼貼。


2)  物理測試與觀察:以「水土不服」及「找房子搬家」兩個主題為中心,以條列式的文體,集列相關的現象(空間、溫度、溼度、噪音、光線、肌肉運動適應等);


3)  跨藝術跨領域的探索:例如音樂、歷史與文學,像當代音樂中有以城市(或多個城市)為主題者,並尋求以音樂搭配視覺性創作的可能性(作者按:最近在維也納有個「維也納城市與電影」的展覽,令人懷念的The Third Man…。更令人羨慕至極的是,巴黎市政府向來很有計劃地收藏了無數有關巴黎的長短片,你要查哪一條街,都有影片可看)。


4)  換喻的城市:比如透過個人與「窗戶」(房子的眼睛)的生活經驗與觀察,從片面時空中捕捉的訊息符號,來側寫窗外及窗所在的城市與人。


5)  戲擬社會學的研究:比如我所經過而記得的世界各城市的麥當勞速食店的比較。


6)  戲擬歷史學的研究:研究台北市(或其他任何城市)市區邊界線如何隨時代而變遷,最主要是探知變遷的種種歷史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和自然力等等「原因」何在。


7)  … …


 


但不知為何,當時的朋友四散了。我自己,除了第四項、第五項已私底下試寫過之外,大部份的構想(須要非常多的時間、精力、金錢、博學與興緻)都不曾實行過。但我知道,一定早有不只一個他人在巧合中已轟轟烈烈地、多多少少地實現了

7 則留言:

  1. 許多想法正是來自於 Perec的啟發

    我只是想辦法借用來自己玩玩

    可惜他太短命 不然不知還會留下多少有趣的文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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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法官質疑集遊法歧視特定言論



    陳思帆法官說,現在的集遊法,不僅有違憲之虞,也有許多不當之

    處,希望透過大法官解釋來釐清。此外,依現行集遊法第四條及第六

    條規定,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台獨等分裂國土言論,也不能

    在總統府、五院、法院及總統官邸周邊集遊,陳思帆認為這也有違憲

    之虞,雖與本案無關,但一併聲請解釋。



    陳思帆認為,台灣去年實施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經濟社

    會文化國際公約」施行法(兩公約),明定不符兩公約「保障人

    權」、「人民自決」等精神的法律應在兩年內修正,集遊法限制人民

    集會自由,也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,恐已與兩公約精神牴觸。



    限制集會自由 恐違反兩公約



    陳思帆認為,陳雲林來台時,台灣警方及國安單位的執法問題,引發

    偶發集會活動,但集遊法第九條對於偶發性集遊採事前申請制,讓人

    民對於政治事件發生時,無法在第一時間合法上街表達訴求,還可能

    因此而遭受刑罰,已與憲法第十四條對集會結社權的保障意旨有違。



    裁定書指出,集遊法第八條是以集遊目的、內容做為核准審查的標

    準,並非考量參加人數、交通影響等公益目的,已有歧視特定言論的

    疑慮,對於如同野草莓的和平集會,經命令解散而不從者,即對「首

    謀」科刑,不論集遊有無造成危害一律開罰,並非基於民主社會維護

    及國家安全的必要行為,也有違憲之虞。



    算是一則正義的消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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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您的部落格很棒,我好喜歡喔,<我用行動支持您喔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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